租户消失房东心急,法官暖心解心结

作者: 刘永波、马蓉    发布时间:2022-06-28  访问次数:516

近日,建始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已经消失半年多了,房租不交、房子不退,我这房子怎么办啊?”去年房东李某将房子出租给徐某,未签订租房合同,仅口头约定了一年租期并交纳一年的房租,到期后徐某未续约也未搬离,房门紧闭不见人影已半年有余。房东李某无奈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房租并腾退房屋。

建始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微信都一直联系不上徐某。了解到徐某的父母居住在本县某乡镇一个偏远村后,承办法官决定驱车百余公里前往徐某父母家向其家人了解情况。找到徐某父母后,承办法官说明了来意,给其父母解释了此案如果徐某不到庭将引起的一些法律后果后,取得了徐某父母的理解和支持。徐某父母告知承办法官,徐某目前在武汉工作,平时工作较忙,都是晚上上班,白天睡觉休息,很难联系上。为了节约诉讼时间、尽快化解纠纷,法官通过徐某的微信与徐某取得了联系,向其送达了应诉文书。根据徐某的工作情况,法官利用晚上与徐某进行沟通,耐心给徐某做调解工作,徐某意识到此案如果判决对自己及其不利,同意调解。关于欠房租费的问题,徐某表示现在比较困难,工作也很忙,希望房东能再给自己一段缓冲时间,房子先行腾退。经过承办法官几天的反复沟通、释理说法,最终双方达成了徐某定期给付所欠房租2000余元,由徐某父亲代为腾退住房的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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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上午,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徐某租住的房屋,徐某的父亲将徐某租住房内的物品全部搬出,将出租屋及房门钥匙交给了原告。“感谢法院帮我了却了这桩烦心事”房东握住法官的手激动地说道。至此,该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对法院的调解和执行工作均表示满意。

法官寄语: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房东在与租户签订租房合同时,仅口头约定,并未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明确各方责任,双方当事人应该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并就各方的权利义务作出全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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