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作者: 严峻璨    发布时间:2022-06-20  访问次数:615

近日,建始法院审结首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王某、王某1、王某2在河南省许昌市某公司考察后,同年7月24日在本县注册成立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始分公司(以下简称“建始分公司”),负责人为王某。三被告人先后租赁本县内房屋为办公场所。经营期间,按照许昌市某公司的经营模式即采用微信朋友圈及公众号、发放宣传单、召开茶话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签订合同书等形式,以债权置换名义要求投资者缴纳置换金、服务费,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商品等方式给付回报,积极协助许昌市某公司在本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三被告人成立的分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以债权置换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数额达五千余万元,给百名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一千五百余万元。

三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三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千五百余万元。

目前,该案的刑罚及财产刑均已移送执行。

    法条分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本案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本案披着“合同”的外衣,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造成巨大损失,极易引发次生风险,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非法集资犯罪常常借助不同“马甲”,呈现变幻莫测的“模样”,稍不注意,投资人便容易陷入“套路”中,非法集资的资金链一旦断裂,罪犯极有可能转移资产或携款潜逃,被害人将血本无归。请大家谨记,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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